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7-07-06 00:00 来源 :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浏览次数 : 14423次字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政府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根据《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区政府聘请的法律专家、律师,以及经区政府批准担任法律顾问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区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负责召集、主持法律顾问室会议。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与区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办理《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法律事务

(二)受法律顾问室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有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法律顾问室会议,并提供有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法律专家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律师应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制机构人员应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综合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依法选聘、推荐后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区政府法制机构上报法律顾问人选时,应提供法律顾问人选的个人详细资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将聘任情况,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聘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与法律顾问所在单位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为35年,期满后可以续聘。特殊情况下,可协商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应根据实际工作并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等有关规定,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支付工作报酬,但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云安区区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有关规定,由法律顾问室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顾问室为区政府领导配备的专职法律顾问,向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时,不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为区政府办理法律事务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还享有正常工作、接受培训、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能够充分查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进行调研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聘任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法律事务涉及的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区政府以及法律顾问室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不得代理另一方当事人的各项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七)与承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顾问室负责统一制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证》,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法律顾问室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并对工作遇到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每年应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依据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参加法律顾问室会议、承办法律事务等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可以解聘。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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